法务法人Insight近日在一起与办公型公寓(officetel)入住延迟相关的分售合同解除请求诉讼中,代理施工方和信托公司胜诉。
从案件背景来看,原告作为该办公型公寓的承购人,
在原定的入住日期被延迟后,依据分售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原告方以入住被延迟为由,主张合同解除权已经发生。
本法人代理被告方,就因入住延迟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及行使时机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审查。
我们尤其着眼于民法上因履行迟延而产生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会因合法的履行提供而消灭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释,构建了防御逻辑。
法院采纳了本法人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法院认定,在被告方已获得使用批准并进行入住通知的情况下,原告其后所作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这是一项有意义的判决,再次确认了即便是约定解除权,只要存在债务人合法的履行提供,也会消灭这一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