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案件概述
在一起房地产预售(分售)合同纠纷中,原告(购房合同当事人)向被告(开发商及信托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原告主张,因被告方的归责事由,实际入住较预售合同约定的预定入住日延迟超过三个月,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据此享有取得定金及违约金的权利。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争点如下。
① 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原告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正当事由。
② 入住延迟与解除权的行使: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预定入住日的期间是否符合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
③ 是否提供履行:在被告于一定期间后取得建筑物使用许可、实质上可以入住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是否依然有效。
法务法人Insight代理被告,在周密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律要件后,
证明了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
强调由于被告已取得使用许可、建筑物已正常竣工,且其后已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当事人公告了入住日程,合同解除事由已经消灭。
据此主张,原告并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权利,也没有返还定金及违约金的依据。
3. 结果及意义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亦由原告负担。
通过本案胜诉,法务法人Insight明确梳理了与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要件,并从法理上证明了入住延迟并不会自动导致合同解除。
本案例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表明在房地产预售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入住延迟及合同解除纠纷中,通过适当的法律应对能够保护被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