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本案中,委托人为保全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对用人单位的存款债权进行了假扣押(保全查封),法院在准予假扣押之前命令提供担保。最初下达的担保提供命令构成为一部分现金提存、一部分保证保险,这一结构可能带来资金负担。据此,委托人出于法律稳定性和实务效率的考虑,希望将担保提供方式变更为全额保证保险缔结方式。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最初的命令由一部分现金提存、一部分保证保险构成,为减轻这种混合方式的负担,能否统一为全额保证保险方式成为争点。依民事执行法,担保方式存在裁量余地,但在实务中仍倾向于优先考虑现金提存,因此就保证保险的稳定性与法律效力进行说服至关重要。
对此,您的法务团队采取了如下策略加以应对。
- 强调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委托人原本应该债务人的请求,长期未获支付部分工资,因而至今经济上仍不宽裕,现金提存事实上不可能,并将这一具体事实关系告知法院。这并非单纯的情况陈情,而是支撑案件背景与委托人处境的核心论据。
- 提出符合担保提供实质目的的替代方案
指出担保是为补偿债务人因假扣押可能遭受的损害的手段,现金提存并非唯一方式。实际上,法院既已就半数金额准许保证保险,则没有合理理由不以同一方式准许全额,由此强调了法理上的正当性。
- 请求延长履行期间及转换担保方式
在意见书中,连同请求延长担保提供命令的履行期间,明确请求允许就全部金额仅以提交支付保证委托合同的方式履行,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替代方案提议至少减少现金提存的比例。这是兼顾实质性权利救济与程序合理性的应对。
- 突出公益性及防止程序滥用
通过简明阐明本次假扣押系基于保全劳动者工资债权这一公益目的,强调了过度的担保要求不应成为权利实现的障碍。
3. 结果及意义
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担保提供意见书,将最初的担保提供命令(部分现金提存+部分保证保险)变更为全额保证保险方式。由此,委托人在不冻结资金的情况下维持了假扣押的效力,同时实现了保全劳动者债权这一实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