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述
委托公司面临其产品相关事实被歪曲的报道刊登于网络媒体的问题。报道内容以断定的方式记载了委托公司从未使用过的广告用语,并且将进行中的行政诉讼相关重要事实也表述得如同已经确定一般,存在使消费者及对外利益相关方产生严重误解的隐患。此类报道直接损害企业声誉,并可能影响销售及交易关系,因此委托公司需要迅速而有力的法律应对。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争点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报道中所含的特定表述是否实际曾用于委托公司的广告,以及该报道是否属于虚假事实。经核实,该用语实际上从未被使用,甚至也未包含在行政机关的处分理由之中。
第二,委托公司所争议的行政处分,已因法院的执行停止决定而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然而报道却将其描述得如同事实已经确定一般,这正是问题所在。对尚未确定判决的事项作既成事实化的报道,极有可能使读者产生重大误认,并降低企业的社会评价。
为此,我们明确指出该报道可能构成《信息通信网法》上的以摘示虚假事实进行的名誉毁损,同时发送了要求删除报道并刊登更正报道的强有力的内容证明(存证函)。内容证明中以结构化方式记载了报道歪曲的具体依据、法律风险以及履行要求事项,从而确保了今后启动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3. 结果及意义
通过发送内容证明,委托公司为迅速阻断因基于虚假事实的报道而造成的损害扩散奠定了基础。通过向媒体及记者明确告知其明确的法律责任,大大提高了报道修正、删除、更正报道等后续措施得以实施的可能性,并使委托公司具备了在必要时立即进行民事、刑事程序的证据与程序基础。本案展示了在企业名誉毁损事案中,针对歪曲报道的迅速初期应对何等重要,对保护企业形象具有重大的实务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