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述
委托公司就其在自家网上商城销售的生活用品,收到了海外企业发来的商标权侵权警告函。对方以注册为"立体商标"的自家产品外形为依据,主张委托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停止销售。对此,委托公司提出该产品的形状不过是市场上广泛使用的普通设计,遂委托Insight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核心争点为:(1) 产品外形在商标法上是否"近似";(2) 对方的立体商标能否被认定具有独立的识别力。
您的法务团队作出如下应对。
(1) 商标效力限制审查:依据《商标法》第90条第1款第2项(指定商品形状的普通使用)及第3项(缺乏识别力),以涉案立体商标不过是普遍通用的产品形状为由,提出了效力限制事由。
(2) 海外审查案例分析:审查了该立体商标在日本、美国等多个国家因识别力不足而被驳回注册的案例,并提出在国内也可作出同样判断。
(3) 制定无效审判策略:提出依据《商标法》第117条第1款第1项(原始识别力不存在)及第6项(后发识别力丧失)提起无效审判的可能性。
3. 结果及意义
通过咨询,委托公司明确确认商标侵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得以应对不必要的停业或和解要求。本案证明了在产品外形属于功能性、普遍性形态的情形下,仅凭立体商标注册难以行使独占权。您的法务团队凭借在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能力,支持企业战略性地应对不合理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