업무사례

50:50股权结构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代表董事权限纠纷应对案例

50:50股权结构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代表董事权限纠纷应对案例

50:50股权结构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代表董事权限纠纷应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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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委托公司是一家50:50持股结构的小型非上市法人,在双方股东均担任董事的结构下发生了经营权纠纷。在2024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高管报酬限额的决议,此后对方股东以▲召集通知未送达▲具有特别利害关系人行使表决权▲代表董事权限不存在等为由,主张该决议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同时还一并提出了诸多争点: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后能否维持其地位、公司费用(车辆、法人卡、法律费用等)支出的合法性,乃至就同一议案反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可能性。这是一个稍有不慎便可能扩散为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刑事上侵占(贪污)与背信主张等的高风险纠纷局面。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并梳理形式上的程序瑕疵与实质上的权限存否。

第一,关于召集通知的合法性,我们依《商法》第353条、第362条、第363条的体系加以梳理,认定是否已向股东名册所载地址合法寄送通知,乃判断之核心。我们对照相关判例法理,审视了仅以邮件因"闭门无人"而被退回这一情形,并不当然构成决议不存在事由这一点。尤其分析了判例立场,即对部分股东的未通知原则上构成撤销事由,仅在其程度重大时才扩展为不存在事由。

第二,关于具有特别利害关系人的表决权限制问题,我们审查了《商法》第368条第3款的适用与否。以近期判例倾向为前提——身兼董事与股东者就"董事报酬限额"决议很可能构成特别利害关系人,我们分析认为,虽就决议方法可能认定撤销事由,但《商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的起诉期间(2个月)是否经过才是决定性因素。结果,我们从法理上梳理出,即便存在撤销事由,因除斥期间经过亦已无从争执。

第三,关于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后权限存续的问题,我们以《商法》第386条、第389条的准用规定为依据,明确梳理出其作为"在继任者获选任之前权利义务存续的临时代表董事"的地位。由此,对对方"代表董事不过是单纯的经营代理人"的主张,从结构上反驳其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在公司费用支出的刑事风险管理方面,我们以业务关联性及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为标准,事先检视法人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并提出明确区分个人纠纷与公司纠纷的内部控制整备方案。

第五,关于就同一议案反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可能性,我们以《商法》上无明文禁止规定为前提,梳理出在不构成权利滥用的范围内、遵守合法程序即可重新提交议案这一点,并进一步提出仲裁、股权整理等结构性解决方案,以化解50:50结构的僵局。

3. 结果及意义

通过本次咨询,委托公司取得了如下实质性成果。我们从法理上梳理出2024年股东大会决议在当前时点有效存续,从而将报酬支付的不当得利返还风险降至最低。我们明确了代表董事地位及权限存续的依据,阻断了经营空白及对外交易信赖受损的风险。我们事先检视了与公司费用支出相关的背信、侵占主张的可能性,并重新整备内部控制标准,从而在结构上管理了刑事风险。

我们整备了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及通知程序的凭证管理体系,强化了今后发生纠纷时的防御能力。50:50持股结构的公司,即便细微的程序瑕疵也可能立即扩散为经营权纠纷、刑事告诉、决议无效之诉。本案是通过将形式瑕疵与实质效力区分分析,并将除斥期间、表决权限制、任期届满后权限存续这一复合争点加以整合梳理,从而阻断纠纷扩散的案例。

经营权纠纷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如何控制风险"的问题。您的法务团队基于《商法》与判例分析诊断经营权纠纷的结构,在诉讼之前的阶段先发制人地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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