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某流通企业于2023年前后获得电气用品供货,并通过自有门店进行销售。其后于2025年初,政府机关因该产品未达安全标准而下达召回命令,流通企业随即停止销售,并将全部库存存放于自有仓库。问题在于,该产品的制造商未采取履行召回命令所需的回收及损害赔偿措施。由于流通企业与制造商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难以独立采取法律应对。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向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制造商要求履行召回及损害赔偿。您的法务团队以如下原则为依据:当制造产品存在缺陷并由此产生损害时,制造商可依据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责任,即便对第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通过内容证明向制造商正式要求以下事项:
• 迅速回收全部召回对象产品
• 赔偿与流通企业所受损失相当的金额
内容证明中明确列出了责任的法律依据,并警告如不迅速履行,将就追加损害采取法律措施。
3. 结果及意义
制造商通过公函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表明愿就产品回收及损害赔偿进行协商的立场。本案表明,因召回产生损害时,即便不存在合同关系,亦可追究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流通企业得以在事态演变为法律纠纷之前促成实质性解决,从而预防了进一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