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委托公司近期面临一种情况:与其无关的第三方冒用委托公司的名义缔结交易。该人物虽并非委托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但经确认,其伪造了营业执照及法人存折复印件等,欺骗交易对方,缔结了大规模的物品供应合同。由此,交易对方面临与实际并无权限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是该合同是否属于与委托公司无关的无权代理行为,以及确定其法律责任主体。
本法务法人以《民法》第130条、第135条为依据,明确表示委托公司对该交易毫无追认之意,并通知不产生法律责任或付款义务。
同时,说明对方可能成为欺诈及文书伪造行为的受害者,并提出了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无效的法律依据。
此外,告知委托公司将自行推进刑事程序,并向交易对方说明其作为受害者可提起刑事告诉及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方法。
3. 结果及意义
通过本次应对,委托公司得以明确免除其并未参与的无权代理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方也得以事先阻断对委托公司提出错误请求的可能性。进而,由于迅速告知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应对程序,防止了损害扩散,并有助于交易秩序的恢复。本案展示了企业应如何应对在对外交易中可能产生的冒用、伪造风险,并印证了事先明确表明法律立场是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