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某中坚投资公司正在审查由总公司向通过子公司组建的基金出资的结构。在此过程中,发现代表理事(代表董事)个人间接参与了该子公司基金GP(管理公司)一方的情形,从而引发了这可能构成利益冲突及《商法》上自我交易的担忧。为此,客户公司请求法律咨询,以寻求在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的同时维持投资结构的方案。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围绕董事自我交易的要件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梳理了核心法律争点,并分析了实际治理结构及资金流向,依据相关法令判断风险有无。尤其多角度审查了《商法》第398条(禁止自我交易条款)的适用可能性,提出了可根据是否满足董事会批准要件以及董事是否遵守忠实义务来判断交易合法性的方向。同时,我们一并提出了结构变更及董事会决策流程改进方案,以便客户公司在实现实质性投资目的的同时防范法律风险。
3. 结果
客户公司在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基础上,合法具备了董事会决议要件,并通过明确理顺与管理公司的关系,化解了自我交易及利益冲突的担忧。最终在维持投资结构的同时,事先防止了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对外信誉亦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