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委托公司就特定不动产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缴纳了保证金,但在合同终止后仍未能取回保证金,遂请求法律咨询。签订租赁合同时,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公司,出租人以租赁代理人的资格签订了合同,但未取得信托公司的事先同意。返还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实质上保证金未获返还。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明确指出:从合同结构上看,信托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由Landmark单独以出租人身份签订了合同。据此,在以Landmark承担保证金返还义务为前提下,从多角度提出了假扣押的可能性及支付命令等回收方案。此外,还审查了对代表人个人适用法人格否认论、构成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等例外性的追责方案。
3. 结果
借助您的法务团队的协助,委托公司得以明确把握返还请求的对象及法律责任的归属,并制定出包括对Landmark名义资产申请假扣押及支付命令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回收策略。这为采取回收保证金的事前措施,以及在今后的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中谋求实质利益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