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委托公司是经营食品流通与加工业的事业单位,请求就能否聘用F-4(在外同胞)居留资格持有人为定期工、能否安排从事单纯劳务,以及四大保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综合审查。特别是,委托公司担忧因是否属于单纯劳务而可能产生的就业限制,以及工作超过两年时可能被视为转为无期合同的法律风险。此外,委托公司还需要就居留期间管理、出入境申报义务、是否负有雇佣保险加入义务等实务上的整体程序确立明确的标准。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首先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款为前提进行业务适合性审查,即F-4签证持有人原则上可以从事就业活动,但在属于单纯劳务行为等受限职种的情况下,就业可能受到限制。特别是,我们具体分析了与告示中存在限制可能性的职务(如建筑清洁员、设施设备清洁员、定期配送员等)的关联性,并就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职务提供了咨询。
此外,我们说明根据《关于定期及短时间劳动者保护等的法律》第4条,使用超过两年时会产生被视为无期合同的风险,并提出了合同期间设定及续签管理的方案。同时,我们整理指出,以《劳动基准法》第50条及第53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为标准,居留资格上并无另行的工作时间限制,但适用与一般劳动者相同的规制。
关于四大保险,我们区分说明国民年金、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原则上属于当然加入对象,而雇佣保险属于任意加入对象,并提供了居留期间届满管理及在14日内进行资格取得申报等实务程序的检查清单。
3. 结果
委托公司重新审查了拟聘用的职务,通过对可能属于单纯劳务的业务进行分离、调整,事先阻断了违反出入境法的风险。此外,委托公司整顿了定期合同期间管理体系,建立了能够预防因使用超过两年而被视为转为无期合同之风险的内部管理流程。通过明确整顿四大保险加入及居留期间管理程序,委托公司将行政制裁及罚款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外国劳动者的聘用,因居留资格、职务适合性、劳动合同结构、四大保险的适用与否复杂交织,事先审查必不可少。本法人提供量身定制的企业人事、劳务法律服务,包括外国雇佣咨询、出入境风险排查、定期合同设计、四大保险实务应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