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就委托公司所制造销售产品违反《化妆品法》的事项,事先告知将作出广告业务停止处分。委托公司经本法务法人咨询后,以下述要旨提交了意见:① 该产品不存在被误认或混淆为药品的可能性;② 已全部遵守化妆品标识广告管理指针及有关实证的规定。其后,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指示委托公司追加提交此前所提交意见书所附的实证资料、人体应用试验的试验方法以及关于广告内容的实证资料。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审查了委托公司提交的实证资料及报告书内容,确认上述资料是否符合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追加要求的文件。此外,对于临床机构存在的单纯笔误部分,我们提出了应取得该机构的确认书加以说明的策略。
3. 结果
结果,委托公司不仅能够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行政处分的事先告知提交意见,还能够适当应对其后续程序——追加资料提交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