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述
委托公司是经营考取资格证培训项目的教育服务企业,面临与消费者就学费退款产生的纠纷。其条款中载有"总培训期间过半后不予退款"的规定,但消费者在合同中途要求解除,并向韩国消费者院申请纠纷调解。消费者院提出在扣除违约金和已上课部分后退还其余款项的调解方案,是否接受该方案成为争点。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该交易是否属于《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法)上的"持续交易",以及不予退款条款的效力如何。
经分析,本培训合同持续一个月以上提供服务,且存在退款限制条款,因此属于适用访问销售法第31条、第32条的"持续交易"。
此外,"总培训期间过半后不予退款"的条款,在剩余课程仍相当多的情况下全面禁止退款,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因此依据《关于规制条款的法律》及访问销售法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高。为此,您的法务团队以判例及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议决例为依据,确认消费者院的调解方案符合法令宗旨,并建议仅扣除违约金(总额的10%)和已上课部分后退还其余款项。
3. 结果及意义
委托公司依照建议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办理退款,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迅速了结了纠纷。此外,以本案为契机,委托公司将退款规定修订为"按合同总金额10%收取违约金+扣除已上课部分后退款"的方式,为今后预防类似纠纷奠定了基础。
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教育服务合同中退款条款的合法界限,并提出了符合法令、判例标准的实务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