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述
委托公司是一家制造和分销体育用品的企业,曾与一名职业运动员签订赞助协议,以特定品目的独占使用及宣传为前提无偿提供物品。在协议期间,该运动员未与委托公司事先协商,便与经营同类、类似产品的其他品牌另行签订了赞助协议,随后向委托公司提出解除现有赞助协议的请求。
该运动员尚未实际穿戴竞争品牌的产品或开展正式的宣传活动,但从协议结构来看,今后义务冲突在所难免。为此,委托公司请求就现阶段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协议的可能性,以及对已提供物品主张返还或价额赔偿的可能性进行法律审查。
2. 主要争点及应对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仅凭与竞争品牌签订赞助协议这一事实是否构成对现有协议的违约,以及在实际使用、宣传之前的阶段委托公司可采取何种合法的应对手段。Insight律师事务所以赞助协议的文字和结构为基准,前提是认为仅凭与竞争对手签订协议这一情形,难以直接认定构成独占使用、宣传义务的违反。
但是,未经事先协商便与竞争品牌签订双重赞助协议的行为本身,构成对适用于整个协议的诚实信用义务的违反,并由此导致现有协议核心义务的履行事实上已不可能,事务所将该点评估为重大事由。
据此,事务所整理出双重应对结构:委托公司可立即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以及今后如实际发生穿戴、宣传时可以明示的义务违反为由终止协议的途径。同时,事务所从逻辑上论证,即使合同中物品返还条款规定得较为有限,也可基于因运动员的过错导致协议履行受挫这一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并一并提出了为预防今后发生同类纠纷而改进合同条款的方向。
3. 结果及意义
通过本次咨询,委托公司得以不应允运动员单方面的解除协议请求,确保了基于合同及民事法理的主导性应对方案。尤其是通过在违约现实化之前的阶段就明确整理出解除的可能性和损害赔偿的结构,为委托公司在不作出不利和解或先行让步的情况下推进谈判奠定了基础。
此外,本案成为全面重新审视合同结构、以事先阻断赞助协议中频繁出现的双重赞助风险的契机,并确立了今后在运动员赞助协议实务中可资利用的标准,具有重大的实务意义。这不仅仅是单纯的纠纷应对,更可被评价为对企业体育营销协议整体进行预防性风险管理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