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本公司的委托公司A为拍摄、剪辑其策划的影像作品,与外部制作公司B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作为履行合同的一环支付了约440万韩元的预付款。然而由于日程变更,实际拍摄未能进行,在未提供任何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合同便已终止,尽管如此,B公司仍以内部准备费用和机会成本为由拒绝返还预付款。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以《民法》及判例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制定了策略,即预付款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而支付的款项,若服务未被履行则应予返还。在缜密审查了缔约过程与对方主张内容后,强调了对方并未实质履行合同这一事实,并发出指出拒绝返还之不当性的内容证明,预告将采取法律对应措施。
3. 结果
通过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我们整理了返还预付款请求的法律依据并正式向对方提出要求,从而为今后的民事诉讼或保全处分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正在等待对方的回复,并将根据其是否回应推进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