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的情况
委托方意识到一项内部风险:其向高管、员工及合作公司收取的各类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发生时点并不明确。尤其是当承诺书中没有关于效力发生日或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时,委托方担忧一旦发生实际纠纷,其作为合同的约束力可能受到争议。此外,随着近来强化合规的趋势,将防止不正当请托及利益冲突的相关内容反映到承诺书中的必要性也一并被提出。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以承诺书自签署、提交之时起即作为合同发生效力为前提,审查了现有承诺书结构上可能产生的解释上的不明确性。据此,团队增设并完善了明确规定效力发生时点的条款,明确当事人的义务自签署时起产生。此外,团队参照虽不直接适用于民营企业、但在公共领域作为标准加以运用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止法》的宗旨,在承诺书中一并补充了相当于申报私人利害关系及职务回避的利益冲突防止条款,以及与不正当请托相关的措辞。
3. 结果
委托方得以消除关于承诺书自何时起作为合同发生效力的内外部解释上的不确定性。由此,委托方向高管、员工及合作公司更明确地提出了守法与伦理标准,并稳固地确保了违反时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此外,通过自承诺阶段即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及不正当请托的事前预防体系,委托方取得了进一步强化整体合规水平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