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的情况
委托方原本欲实质性地从中国企业采购设备,但合同上的卖方却被设定为香港企业。因此,合同当事方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相分离,存在如下风险:若香港企业仅收取定金而不履行义务,将难以直接向中国企业追究责任。此外,对于发生纠纷时的国际仲裁程序及裁决执行可能性,也存在担忧。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审查了合同结构上的风险,提出了将中国企业纳入为合同当事方、或至少使其承担连带保证义务的方案。具体而言,我们准备了如下替代方案:① 签订由贵公司、香港企业、中国企业三方均为当事方的三方合同;②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取得中国企业的"履约保证书"。此外,我们还提供了具体条款示例,包括在现有采购合同中增加"中国企业对香港企业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条款,并在合同末尾记载中国企业信息以获取三方盖章。
3. 结果
委托方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结构上的不确定性,并建立了能够就设备改造、交付、质量保证义务直接约束中国企业的法律机制。由此,委托方确保了对定金损失或义务不履行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