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委托公司在商业楼宇租赁合同中设置了一项特别约定,规定承租人迟延搬出时,出租人可任意废弃承租人的器具、备品或封锁建筑物出入,但其请求就该约定的效力及风险进行法律审查。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本团队依据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下级审判例,确认了允许出租人任意排除承租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特别约定,作为违反民法上公序良俗的约定而无效。同时还说明,依据商业楼宇租赁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过度限制承租人权利或使其放弃权利的约定同样不发生效力。此外,我们强调,若实际付诸执行,不仅可能产生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产生刑事上的非法侵入住宅、毁坏财物、妨害业务等责任。
3. 结果
委托公司认识到维持该特别约定会招致过度的法律风险,遂决定修改合同,转向通过合法程序确保腾退的方案。由此,委托公司得以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和刑事风险,并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建立了稳定的应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