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的情况
委托方需要就使用育儿休职的员工年次有薪休假是否发生及能否使用,以及在计算退职金时是否纳入午餐补助金等各类津贴,作出法律判断。特别是,未使用年次休假对应津贴的支付义务以及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成为争议焦点。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审查了相关法令和判例,确认育儿休职期间视为出勤,因此该员工的年次有薪休假正常发生。据此,我们告知其复职时可以使用年次休假,对于未使用的部分则产生津贴支付义务。此外,我们指出年次休假使用促进制度不适用于休职中的劳动者,因此无法免除金钱补偿责任。关于退职金的计算,我们建议公司固定发放的午餐补助金属于劳动对价,因此应纳入平均工资。
3. 结果
委托方得以明确掌握有关年次有薪休假及退职金计算的法律义务,预防了不必要的纠纷及刑事处罚风险。由此,委托方确保了今后能够就类似事项进行合理人事、劳务管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