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委托公司获悉正在交易的企业因资金困难正在准备个人重整(个人回生),希望在重整程序尚未启动的阶段尽可能确保对未回收债权的回收。委托公司请求审查对可能纳入重整财团的资产(如交易银行账户、信用卡销售债权、不动产等)进行假扣押的可能性,以及从代表人处取得优先清偿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首先说明了个人重整程序启动前后假扣押效力的差异,并告知即便是在重整启动前的假扣押,法院命令中止程序的可能性也较高。此外还咨询指出,代表人出具的优先清偿确认书虽可能在重整程序启动后作为偏颇行为而无效,但在重整被驳回或废止的情况下,可作为确认债务存在的证据加以利用。同时,我们具体审查了在重整前留出一定期间设定担保权时可能被行使否认权等法律风险,提出了兼顾时机与程序的应对策略。
3. 结果
委托公司未在重整启动前进行不必要的假扣押程序,而是从代表人处取得优先清偿确认书以明确债权关系,并通过调整担保权设定的时机与程序,将今后的否认权风险降至最低。借此,得以在减轻法律费用负担的同时,实现最大化债权回收可能性的战略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