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的情况
委托方在上一年度未达成经营目标后,为提振员工士气和工作积极性,仅在2026年一次性发放了激励金。此后,在计算部分员工退职金的过程中,该激励金是否应纳入平均工资成为问题。特别是,与定期奖金或绩效工资不同,对于一次性、非定型发放的款项的法律性质,需要作出明确的判断。为此,委托方请求进行法律审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退职金计算方面的风险。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以《劳动基准法》中平均工资所含"工资"概念相关的大法院判例标准为中心,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综合分析了该激励金是否作为提供劳动的对价而发放、是否与劳动具有直接且密切的关联性、能否视为持续性、定期性的发放。结果表明,一次性发放的激励金难以被认定具有劳动对价性,且发放义务并未与劳动提供直接挂钩,据此说明其可以从平均工资计算中予以排除。同时,我们还提供了类似案件中法院否定工资性质的下级审判决作为参考资料。
3. 结果
委托方通过确保获得该激励金可从平均工资计算基础中排除的法律判断,得以预防因追加发放退职金而产生的意外费用负担。此外,这也为今后在设计激励金、奖励金制度时,建立减少工资性质争议的内部标准提供了契机。由此,委托方得以同时强化劳务风险管理与人事制度的稳定性。
您的法务团队在平均工资、退职金计算咨询,工资性质判断,人事、劳务制度设计等企业劳务全方面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