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公司的情况
委托公司为改善财务结构并开发新技术而推进大规模资金引入,与外部投资者签订了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RCPS)方式的新股认购合同。然而其后,就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及解除可能性产生了会计与法律上的争点,在需要就该合同是否属于能够强制履行的法律结构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委托公司请求了本法务法人的咨询。
2. 您的法务团队的咨询意见
您的法务团队分析合同结构后,明确指出该新股认购合同属于《民法》上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尤其确认:在交易完结之前,合同包含多项允许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的条款,且不存在可强制履行合同的违约罚款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据此,我们具体咨询指出:自合同签订之后至交易完结日之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但在交易完成之后,合同的撤销及解除则不可能。
3. 结果
委托公司通过本次咨询,明确把握了在会计审计及投资审查阶段可能被提出的"合同约束力"相关风险,并能有效应对合同解除可能性及履行强制性的界限。本咨询不仅梳理了法律解释,还整理了其与会计准则的衔接点,对今后类似合同结构的设计与审查亦成为有意义的参考。